释义 |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双解人员”; (四)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以下人员: 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退休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