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
释义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备案;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查和批准地方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领导人员;选举和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法律分析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三、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结语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1、制定地方性法规,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2、依法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3、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各级领导职位;4、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5、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上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修正):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六)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七)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意见;
    (九)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十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7: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