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地补偿操作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