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参照《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家庭户口的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