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讨债人不违反法律,是合理的,则警察无权接管;如果讨债人有非法的暴力行为,可以报警由警察处理。债务人应偿还债务,如果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债务,则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债务。警察的职责是保护一方的治安,他们更倾向于处理刑事案件。因此,若上门讨债没有违法行为,警察也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建议与讨债人协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