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领取失业金期间劳动者找到新工作的,就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金。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克服单纯依靠失业保险金的思想,激励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要失业才能领取失业金的,如果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终止领取失业金,所以重新工作后领取失业金是违法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