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为2个月,特殊为1年。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在自主申报后,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 2、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风险提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经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无须预先申报核准,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再核发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但实践中仍有登记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实际要求为准,办理之前最好是咨询律师。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