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从被告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一般为15天。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期限,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超过期限将视为放弃举证。 法律分析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是从被告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就是15天,如果举证期间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话,法定节假日不算在举证期限期间,举证期限会顺延到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超过法定举证期的,将视为主动放弃举证。 拓展延伸 举证期限的计算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举证期限的计算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当一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时,该期限如何计算以及适用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案件性质,举证期限的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通常,举证期限的起算点可以是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开庭日期或其他相关事件发生的日期。适用范围则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案件。确切地计算举证期限并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公正审判至关重要。因此,当事人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准确理解举证期限的计算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举证期限的起算点是被告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为15天。如果举证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那么该节假日不计入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将顺延到节假日的第一天为期满日。超过法定举证期限的行为将被视为主动放弃举证。在法律程序中,确切地计算举证期限并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公正审判至关重要。当事人和律师应准确理解举证期限的计算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