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确定,到达双方当事人呢确定的时间即届满。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超过即届满。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法院指定的,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举证期限届满的,法院将不再接受新证据。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提交,规定期限届满的就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