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了认购书退定金的,在客户交纳定金后主合同签订前,由于种种原因客户反悔而不愿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开发商收取定金后,对售房条件等作出改变,客户难以接受而不能签订正式合同;还有就是定金给付后,客户由于在主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等方面与发展商出现分歧,双方都不让步又难以调和,致使主合同难以订立等。如果开发商存在违约,购房者想退还定金,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购房者有权利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依法退还定金。但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资金不足、流水不够等个人因素导致想退回定金的是无法退还的。定金罚则规定的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