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否则,人民法院的执行即失去了合法根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担保是否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连带责任担保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