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带债务执行方式如下: 1、同时执行。即两种以上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同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件指令的支付内容,先分配给被执行人,再根据执行情况加起来完成执行指令。这种方法适用于所有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执行。也就是说,对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选择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这种方法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这种执行方式的后果是被执行主体之间的追偿权,这也是一种特别容易导致抗法和信访的执行方式; 3、转换执行。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根据情况随时改变执行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