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如何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
释义 | 夫妻对于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是共有财产,那么出资款在投入公司之前肯定是。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对于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肯定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化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投入的一刻起决定夫妻将共担投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预期的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但不可回避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家庭等人格品质和财产状况各种因素,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 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但是对于财产性权利是共有的,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准共有的股权。笔者之所以界定这项权利,是为了说明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不应硬性剥夺给予判决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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