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从事鲜肉经营的单位应该具备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 二、经营主体应具有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供货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将复印件送工商部门备案。经营主体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鲜肉产地、生产者、供货人、进货日期、进货数量等。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还应建立销货台帐,并记录鲜肉的流向信息。 三、经营单位的柜台或摊位实行挂牌公示经营,制作“鲜肉公示牌”,标明品种、价格、产地等信息,并备好进货渠道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复印件供消费者索验和工商部门检查。 四、经营单位销售多个生产厂家的鲜肉时应分货架销售,混合销售的应在外包装上加注生产厂家的标识。 五、以“引厂进店”或“出租柜台”方式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协助相对方按规定办理经营手续,并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六、鲜肉的储存、运输、展示应该使用冷藏车辆和冷藏设施,冷藏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鲜肉的外包装材料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