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泉州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 二、相关法律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四十七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由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四十八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持《华侨来闽定居证》以及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申请恢复户口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向出国前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恢复户口手续。 (二)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落户依次按照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原工作单位、乡(镇、街道)公共地址顺序办理。 (三)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