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是否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
释义 | 1、约定了支付借期利息的,应当支付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情形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情形三】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情形四】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利息的计算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何为金融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借贷合同,如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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