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侵权应该怎么取证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这个时候我们需要通过律师来协助调查取证。在诉讼前准备的一个有效措施是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对办法 1、单位犯罪定罪存疑难。伴随着一人公司的增多,如何有效认定并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在加强取证判明行为人在单位中实际地位及经济利益归属的同时,我们认为,应依托单位诚信档案等信息平台,加强对单位法律行为的监督,避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人公司规避刑罚,扼制地下工厂的增长势头,防止借口工作人员个人侵权而掩饰单位犯罪的实质。 2、主观认定难以把握。第一,明知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对明知的推定,有人认为是对犯罪人认识因素的推定,也有人认为是对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推定。第二,实务部门普遍反映,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很难界定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进而也就难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第三,对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确认。 3、相关法条理解不一。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其难点在于相同和相似或类似的区别。侵犯著作权罪中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较多。抽样调查显示,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有11件,占全部14起案件的78.57%。此类案件中如何理解复制与发行的争议最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保密措施的理解。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达到何种程度可认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尚无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理解不同,致使类似的案件判决不一。因此,我们认为应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规范,增强同一法律、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在协调性。 4、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制假售假已不再局限于小作坊方式,而是趋于组织化、智能化,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制假售假隐蔽性强,由公开、半公开转入地下、半地下状态,给取证带来极大困难。实务部门普遍反映,在烟草类案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仅起到灭火作用,幕后黑手往往无法查处。因证据原因只惩处从犯而无法惩处主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网络犯罪也给取证技术和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被害人(单位)证据保全愿望无法得到实现,使得电子证据短时间内被销毁,加大了取证难度。对此,我们认为,要完善调查取证和强化诉讼参与意识。探索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包括采取相关措施停止涉嫌犯罪行为,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人财产(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以有利于增强权利人参诉的积极性,加强固定证据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取证? 对侵犯商业秘密进行取证的方式为: 1、权利人自行搜集或者委托律师取证; 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3、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查处; 4、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5、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三、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那么离婚时,收集银行存款证据方式: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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