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证能抵押吗 |
释义 | 不可以。下列集体土地可以抵押: (一)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下列集体土地不得抵押: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集体土地; (五)被依法查封的集体土地。 一、可以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有哪些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注意哪些事项 1、下列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合同中应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土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5、当事人用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6、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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