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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是否只能通过合同订立
释义
    本文介绍了地役权的概念及其订立方式,地役权是指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役地权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合同范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等信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是否只能通过合同订立?
    地役权是指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因此,地役权是需要通过合同订立的。
    二、地役权合同范本
    立契约书人xxx(以下简称甲方)、xxx(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签订地役权设定契约书,经当事人协议,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对于地役权人乙方所有的xx市xx号的土地,为便于通行,将其所有下记土地设定地役权给乙方。宅地面积x平方米。
    第二条前顷土地拥有地役权部分如下:
    土地东部xx地号的边界线起,往西xx平方米,从乙方所有的土地边界线起向南方公路30米,面积20平方米,附图表于后。
    第三条甲方对于前项土地的部分,以其费用,每年修复一次,以便通行。
    第四条乙方为酬谢,每年付人民币x元给甲方,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
    第五条乙方若有两年以上不付前项酬谢金时,甲方可请求消灭地役权。
    第六条地役权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30年为限。
    第七条在本地役权契约有效期间内,随时与需役地同时移转,即使需役地所有人转移,地役权也不消灭。
    本契约书正本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供役地所有人(甲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役权(乙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xxx年x月x日
    三、地役权的效力如何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地役权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地役权合同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费用,获得在他人土地上行使一定权利的协议。地役权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成立:地役权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一旦成立,合同即受法律保护。
    2. 合同的效力:地役权合同具有以下效力:一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权签订地役权合同;二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3. 合同的解除:地役权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需要利用土地,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地役权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地役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 合同的争议解决:地役权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解、仲裁。当事人没有提出仲裁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仲裁。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一方或者双方申请仲裁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总之,地役权合同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对于地役权人和土地所有者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稳定和效力。
    结语
    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订立,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地役权合同范本中应包括供役地所有人同意设定地役权、需役地所有人支付酬劳等内容。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需注意土地上已设立的其他权利的影响。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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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