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申请人贷款前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才能贷款,贷款年限加主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借款申请人中有一人在异地有过一次已结清贷款记录,在常州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常州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异地有过两次贷款记录的,在常州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