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构成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 |
释义 | 这样构成嫖宿幼女罪(刑九已删去该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该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引诱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诱导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儿童卖淫罪促使卖淫活动泛滥,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不但破坏了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十四岁以下的少女。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 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在诱使幼女卖淫,知道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强奸罪是如何构成的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