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6岁和16岁交往犯法吗 |
释义 | 和未成年人谈恋爱不犯法,但是如果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发生性关系的,不管是不是自愿都构成强奸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最新修改内容(三)和十四岁以上十六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 即使是女孩主动也会被判刑 一、教师、医生护士、父亲和16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 即使女孩同意也判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没有以上特殊关系,和14岁至16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女孩同意的,不构成犯罪。 二、奸淫不满十周岁女孩,判刑十年以上 按照现行刑法,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021年3月1日之后,和不满十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十周岁以下幼女,多发生在亲戚邻居之间,此次规定,应该可以震慑此类犯罪。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民国刑法》第 228 条 (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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