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跨省就业者在老家和新就业地两边都参保的,仅限在一地领取养老金。所以在老家和北京两地同时缴纳社保是有冲突的,应该停止缴纳一处的社保。已经在两个地方同时缴纳社保的职工,在停掉一处的社保后,可以把已停掉的社保关系转移到工作地,一起累计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