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二者纠纷之诉讼现状是什么 |
释义 | 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入同一诉讼过程之后,人们一般都会认为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是处于劣势的。但是,实际上这种劣势地位并不是绝对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各自均具有一定的优势”,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江涛认为:“国有企业的优势表现在,国有企业的影响一般比较大,就表现出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行政干预影响案件的审理;而民营企业的优势表现在他们肯花钱请大律师、专家顾问帮忙出谋划策。”马律师进一步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对峙总结为“权”和“钱”的对峙,即所谓的“权钱之争”。 其实,随着国有企业的自身改革和发展,现在国有企业所从事的多是垄断行业,这些国有企业本身也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而民营企业在各地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因此,各地政府纷纷招商引资,并不断的增强和民营企业的紧密关系。如此以来,“权钱之争”也日益复杂化。 而在案件的胜诉率上,青岛中院的一位法官在总结了该中院承办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时说,民营企业的胜诉机会反而更多一些,因为,国有企业的胜诉所产生的利益并不是自己的,因此其责任心要弱一些,而且在调解对双方均有利时,国有企业领导一般也会拒绝调解,因为调解是一种协商机制,这或许会使自己背上“贪污、受贿”的罪名;而民营企业的领导则会千方百计的希求胜诉,因为这直接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而且他们也希望尽可能的通过调解解决案件。 但总体来说,民营企业在诉讼过程中还是会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对待,正如一位民营企业家作出的委婉总结:“当遇到国有企业时,法院对待他们的态度相对恶劣一些,法院的办事效率相对低一些,执行起来相对难一些。”因此,仍然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障一个公平合理的诉讼环境,来维护同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同为有合法法律人格的民营企业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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