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2月1日以后,需补办登记,否则按解除同居处理。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法律效力,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1、1994年2月1日以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按照事实婚姻的方式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他们在案件受理之前需要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就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经登记缔结的合法婚姻同等对待。如果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则该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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