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来确定。1、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次类推。2、一次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3、失业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月份予以保留。4、1994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的可以累加,满12个月的认定缴费用年限满一年,不足的不予保留。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