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丈夫的前妻不迁走户口的情况下,可通过如下方式让她迁走:一般可先由户主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然后,经登记机关审查,确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即可准予迁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