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在单位自杀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李仁是外地来京的务工人员,在一家企业从事保管工作,一天早晨被人发现在仓库服毒自杀。事后李仁家属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因工死亡处理。因当时公安部门尚未认定李仁死亡原因是他杀还是自杀,故未答复。经公安部门调查表明,近日又保安李敏因为盗窃公私财产,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此案涉及李仁,同时验明现场无他杀迹象,认定李死亡为服毒自杀。该公司根据其自杀的结论和工伤保险政策研究决定李仁死亡按非因工处理。李的家属不服,认为李仁是死在工作岗位上,属因工死亡。问:职工自杀在工作岗位上属于工伤吗?答:本案李仁自杀身亡显然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其理由是:李仁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为服毒自杀,极有可能是畏罪自杀,是为逃避法律制裁的自杀行为,李因涉嫌盗窃问题,一旦被查实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 一、故意犯罪中止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故意犯罪中止如果有造成损害的,要负刑事责任,不过应当减轻处罚。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我国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即必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对于中止犯处理时要先考虑损害结果。既不能与既遂犯同样处理,也不能比照既逐犯从轻处理。【案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两人经常为李某的外遇行为争吵,且王某不肯与李某离婚。一日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离婚的目的,预谋害王某,便拿出自造的手枪向王某射击,由于王某躲闪的及时,第一枪未射中。这个时候李某完全有条件向王某继续开枪,但是念自己和王某已是多年夫妻,便自动放弃了枪杀王某的行为。【解析】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第一次射击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并且李某完全可以有条件进行第二次射击,从而达到杀害王某的犯罪目的,但是李某却自动中止了该行为。其自动放弃行为也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综合而看,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对李某应当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