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与承包商的差别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承包商和建筑商的概念和职责。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是房屋建设的公司单位,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销售。承包商是负责房屋建设的公司,需要有施工薪水格。建筑商是承包开发商的房屋的公司,是施工单位,需要有施薪水格。 法律分析 1,开发商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承包商是建筑商,是主要负责房屋建设的公司单位。rn 2,开发商是一个名词,是某个事项的第一承受人。包括很多种类:房地产开发商、软件开发商、游戏开发商等某品牌的开发商,但无特殊说明通常指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有开发资格。rn 3,建筑商是指承包开发商的房屋的公司,修房屋的公司。建筑商是施工单位,需要有施薪水格。 拓展延伸 开发商与承包商的营业执照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和承包商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业务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营业执照要求。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开发商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其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地产开发”字样。 2.承包商需要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其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承包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建筑施工”字样。 3.开发商和承包商的营业执照需要明确注册地。这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和售后服务。 4.开发商和承包商需要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该证证明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5.开发商和承包商需要具备税务登记证。该证证明其具备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6.开发商和承包商需要具备社会保险登记证。该证证明其已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7.开发商和承包商的营业执照需要明确经营范围。这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8.开发商和承包商的营业执照需要明确注册资本。这是为了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 总之,开发商和承包商的营业执照要求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防范潜在风险。如果开发商和承包商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可能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后果。 结语 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商在房屋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开发商负责开发土地和建造房屋,而建筑商则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两者需要密切合作,确保房屋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开发商需要具备开发资格,而建筑商则需要有施薪水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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