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律师解析: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从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30)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31)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 (3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3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3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37)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8)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9)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43)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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