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标准的演变与确定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以及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等情形。根据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可以在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分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拓展延伸 立案标准的变革与适应:从历史到现实 《立案标准的变革与适应:从历史到现实》是一篇探讨立案标准演变过程和确定方式的文章。立案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立案标准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本文将从历史角度出发,追溯立案标准的起源和发展,分析各个时期立案标准的变化趋势。同时,本文还将关注立案标准在现实中的适应性问题,探讨立案标准与社会需求、法律精神的契合度。通过对立案标准的变革与适应的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促进立案标准的科学化、公正化和有效性。 结语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了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及立案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立案标准的变革与适应:从历史到现实》探讨了立案标准的演变和确定方式,并关注其适应性问题。通过研究立案标准的变革与适应,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推动立案标准的科学、公正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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