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格式条款包括: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分析 无效的格式条款包括: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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