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公共区域管理规定 |
释义 | 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区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和物业档案的保管8、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有什么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2、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极其收费的规定。 3、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二、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有什么规定? 1、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定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如何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2、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由市房地局或者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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