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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么
释义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属于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也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主要是什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专有部分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
    2、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重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和参加表决人数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
    3、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和参加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二、民法中的业主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有以下这些: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5、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6、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业主委员会私自提高物业费合法吗
    业主委员会私自提高物业费不合法。物业费是关系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民法典》规定,物业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利益的决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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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