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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伤害属于公司产生的伤害吗
释义
    法律分析: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所造成的伤害。如林区伐木作业的“回头棒”、“挂枝”伤害,打桩作业锤击等,都属于此类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车辆运输挂钩事故,跑车事故。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如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电瓶车、如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如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各种起重作业。包括:桥式类型起重机,如龙门起重机、缆索起重机等;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如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和轮胎起重机等;升降机,如电梯、升船机、货物升降机等;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葫芦(手动、气动、电动)等作业。
    例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绞入钢丝绳或滑车等伤害。同时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
    a.触电;
    b.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c.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固定的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7.灼烫
    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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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