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编有哪些重要意义 |
释义 | 人格权编是整部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不仅使民法典能够鲜明地体现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立场,而且紧跟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世界人格权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其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第一,是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在民法典分则专设人格权编,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乌克兰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的做法都不相同,具有鲜明的创新性。 第二,是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民法典没有采纳将人格权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而是将其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类型,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一道规定,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体系。 第三,是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创造了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体系结构,独具特色。 第四,是对具体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几乎应当规定的那些具体人格权,对声音权这样的人格权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是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生命权的规定,规定了生命尊严的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六,是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规定了人格权的消极行使方式,而且也规定了诸如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之类的公开权积极行使方式。 第七,是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将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人格权保护方法作出了规定,使人格权保护请求权从理论成为现实,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一道,发挥全面保护好人格权的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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