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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标的增加会变更诉讼请求吗
释义
    1、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标的额,就是增加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民事诉讼请求的构成
    (1)有适格的原告,即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有正确的被告。
    (3)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具体。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就有点复杂了,简单说,只能是民事案件,杀人放火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立案;管辖就更复杂了,一般是原告就被告,还有很多特殊的规定,这要看具体的案件了。
    争议发生后,若是不能协商处理此纠纷,那么首先需要确定诉讼标的,然后才能在书写诉状之后提出诉讼请求,为了使得请求被受理,在诉状提交的同时,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纠纷确实存在的证据,法院确定受理后,提出诉讼请求的人需要缴纳诉讼费。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区别与联系分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
    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给付之诉中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多方面的,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
    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一,在任何一个诉中,都必不可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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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