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或者被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然后人民法院需要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追加当事人的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指广义的当事人,包括第三人)的适格主体,不外乎下列三类之一: 1、已经参与诉讼的本诉当事人; 2、拟参与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之中的利害关系人; 3、本诉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被追加当事人的实质条件: 依法被追加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实质条件之一: 1、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对已经进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3、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仅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模式: 根据案情,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体现为下列两种模式之一: 1、共同诉讼(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到本诉的原告一方之中,与之形成共同原告,或参与到本诉的被告一方之中,与之形成共同被告); 2、参加之诉(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根据自身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分别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到本诉,作为相对独立的一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