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令能够送达给债务人 |
释义 | 支付令以债务人不提出异议且无履行行为而产生与判决一样的效力。这对债务人权益的影响很大。因而立法上限制了送达的方式,要求支付令能够实际送达给债务人,以保证债务人的异议权和听审权,并赋予支付令以合法性。这里的“能够送达”,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债务人必须在本国境内而能够进行域内送达,不需要经过复杂而漫长的域外送达。这是由督促程序的简捷性、经济性决定的。其二,支付令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债务人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而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时,不能适用督促程序。至于其他的送达方式,立法并不排除,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 关于留置送达,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对于支付令,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留置送达时仅表明债务人不签收支付令,并不等于其合法地提出了异议。债务人对支付令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其二,根据这一规定,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拒绝接收支付令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这一点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86条所规定的留置送达,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留置送达。其三,由于留置送达并非债务人直接签收,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后果,因而必须慎用。公务员之家: 支付令发出后,经过一定时间如果仍未送达给债务人,支付令是否失去效力?国外一般规定为30天。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一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督促程序的要旨在于简捷和快速,若支付令长期不能送达而依然有效,程序必定漫长而拖延,而达不到简单快捷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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