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抵消条件 |
释义 | 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包括:双方互负债务、互相债权;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而抵消的债务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如性质上不得抵消、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等。如果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满足,就可以尝试进行抵消,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 我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们正在考虑将这些债务抵消,但不确定是否可以成功。请问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 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拓展延伸 债权债务抵消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所欠的债务与债权人已有的债务进行抵消,从而减轻债务负担的法律行为。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债务已届清偿期:债权债务抵消的债务应当已经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人应当按时偿还债务的期限已经到了。如果债务尚未到期或者已经到期但尚未履行,则不符合抵消的条件。 2. 债务种类相同:抵消的债务应当是同一种类,例如都是贷款或者都是欠款。如果债务种类不同,则不能进行抵消。 3. 债务数额相当:抵消的债务数额应当相当,不能相差悬殊。如果债务数额相差较大,则不符合抵消的条件。 4. 债务已届清偿期:抵消的债务也应当是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如果尚未到清偿期或者已经到期但尚未履行,则不符合抵消的条件。 5. 债权已届清偿期:抵消的债权也应当是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如果尚未到清偿期或者已经到期但尚未履行,则不符合抵消的条件。 6. 双方同意:在进行债权债务抵消时,双方应当达成一致同意,并签署相关的协议或者合同。 债权债务抵消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生效。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未能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抵消的情况,则抵消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语 根据律师的解答,债权债务抵消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双方互负债务、互相债权;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同时,抵消的债务也存在一定限制,如性质上不得抵消、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等。因此,在进行债权债务抵消时,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符合条件并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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