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朱娟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
释义 | 甘肃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兰法民三初字第068号 原告: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南四环188号三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彩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政、程波,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娟,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甘肃武威人,住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众友药业南口店。 委托代理人:张明德,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文公司)与被告朱娟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文公司于200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文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依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其余退回。 审判长李莹 代理审判员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刘锦辉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雪莲 一、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是否可以再起诉 劳动诉讼离婚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如果法院准许撤诉的,劳动者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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