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企业申请开办时需提供产权批复、工商材料和验资报告。资金信用证明是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资金数额和来源的书面文件。办理机关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
 1、开办企业产权所有者批复和企业申请。
 2、工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3、企业有效的验资报告。
 资金信用证明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证明该企业拥有资金(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的数额和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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