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等级鉴定流程概述 |
释义 | 介绍了进行伤残鉴定的步骤,包括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信、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并在法定时间内取走鉴定书。同时列举了相关的伤残鉴定标准种类,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等。 法律分析 第一步: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信 第二步: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三步:在法定时间内做出鉴定,有被鉴定人或者办案单位取走鉴定书 相关知识:伤残鉴定标准种类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2.《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6.《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8.《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9.《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结语 通过以上步骤,委托信的开具、鉴定单位的鉴定以及鉴定书的领取,确保了伤残鉴定的进行。相关知识包括多种伤残鉴定标准的发布和废止,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等。这些标准的实施为伤残程度的评定提供了规范和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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