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害人做伤残等级评定时,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交通事故认定书、病例本、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总结、x光片、ct光片等等。如果是交通事故鉴定的,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登记进行鉴定。但是到了诉讼阶段以后,肇事方会以属于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4、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5、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避免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问题,耽误你的时间,影响你权利的保护。 需注意以下几项: 1、单位委托的,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个人委托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在鉴定机构需要时,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如无法证明的,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接受伤残鉴定者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