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伤残要求什么资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3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已评残人员二次受伤,同时上报伤残证和上次评、调残的审批表复印件或底卡复印件,涉及影像学方面的检查,除报告单外,还要将鉴定时的影像资料或胶片同时上报;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县级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公函;三、本人申请(含同意各级民政部门核查病历资料的委托书);四、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五、2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含“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纪检责任”的承诺);六、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办理伤残证件时用);七、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八、受伤时身份证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评残需提供退伍(转业)证件复印件或复员退伍档案复印件;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需提供负伤时的身份证明(公务员登记表,人事局、编办文件,警察还需提供受伤前的授衔命令);其它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其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视同工伤的证明;九、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因公受伤的认定证明(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档件复印件)。十、其它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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