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托育机构幼儿生活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2、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3、场所顶棚、墙面的内装修材料应为A级,地面、隔断、装饰织物不应低于B1级,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2级。 托育机构幼儿生活用房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应满足以下条件:1、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2、场所下方对应区域也应为托育机构用房。3、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5、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6、场所顶棚、墙面的内装修材料应为A级,地面、隔断、装饰织物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1级。 涉及到厨房区域使用明火的,厨房区域应采用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五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