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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的种类和效力
释义
    

法律主观:
    


    定金 的种类包括: 1、立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 合同担保 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 合同成立 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以其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 证据 的定金。 4、违约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5、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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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