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定金的分类 定金的分类规定为,依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 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 3.违约定金,其性质和作用与违约金相同,都具有间接地保证合同履行的效力。 4.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丧失定金所有权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来实现合同的解除。 5.立约定金,是在订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证在此之后订立正视合同。 二、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1.定金的数额具有约定性,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 2.约定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 3.交付定金一方未能履行债务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 4.交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时,定金可以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5.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向债务方返还定金。 三、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民法典》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