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标注册人是什么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 释义 | 商标注册人,亦称“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管理机关给予商标进行注册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的申请被审查批准注册后,即成为商标权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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