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判断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 |
释义 |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应从宽处罚。立功表现包括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缉捕罪犯等。一般立功可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立功标准一般指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立功行为有助于打击犯罪、节省司法成本,应予以认可和奖励。 法律分析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辑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 2、附带指出,前面所说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情况。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是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话,那法官在最后量刑的时候就是要考虑到的,毕竟这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虽然要区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但至少都是要对。 立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的,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所说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等。 结语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辑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都属于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根据其立功的程度予以不同的处罚。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重大立功则可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立功表现的形式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以及在羁押期间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及时报告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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